標題:

因對方倒會,我在法院門口打對方一拳並踢一腳,這構不構成傷害

發問:

1.因對方倒會,我與對方在法院門口起爭執,並打對方一拳和踢對方一腳,對方揚言 要告我傷害,請問這構不構成傷害 2.我發現有攝影機在我後方和旁邊各一台,全程應該都有被監視器錄影 3.我是受害者,討不回公道,又要被告傷害,請問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解套 4.萬一被法院起訴,最重會被判刑多重

最佳解答:

(1)就法益而言 因對方倒會因而在法院門口與對方起爭執,並打對方一拳擊踢一腳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七七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1元罰金相當30台幣 (2)就阻卻違法性由而言 您係因對方倒會兒與對方起爭執繼而打對方一拳及踢對方一腳,此行為並不符合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之適用,倘若對方回擊您也不適用緊急避難及正當防衛,因此並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3)就構成要件該當性 主觀上您係出於己意打對方一拳擊踹對方一腳因此主觀上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您係因倒會爭執因而踹對方一腳、打對方一拳,但並不符阻卻違法事由,因此客觀要件亦該當。 (4)罪責 您係因出於己意打對方一拳及踹對方一腳且並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您已觸犯刑法第二七七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解決方法 由於普通傷害罪屬於處犯個人法益,因此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法院不告不理)檢察官也不須主動偵辦,因此建議您與對方和解,建議您到鄉鎮市公所設立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相當方便並且完全免費,調解後其內容相當於法院判決具備法律效力,您也可順便將倒會的糾紛一倂申請調解。

其他解答:

你打他跟他倒會是兩碼子的事情,不會因為他倒會,你就可以打他,可以體會你的氣憤,但是這不足以構成你施加暴力的正當理由。7C4CB18E08C2FD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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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哲恬埠嗎優畸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